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5、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6、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必须加盖。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2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化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我校制定的以下有关食品卫生、食堂加工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食物中毒预防和报告制度
1、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4、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5、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7、不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1、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3、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4、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5、冷荤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食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6、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学校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1、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具体工作。
3、学校食堂每月检查两次,及时排查相关安全隐患。检查内容包括食堂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生自购食品的卫生等。周查由总务处牵头组织,月查由分管校长牵头负责。要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通知书,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的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3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自查范围
对本厂食品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检查、层层监管,由食品安全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岗位负责人配合。
三、自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报告。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落实情况。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是否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三)原料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有详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是否实施“五专”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厂区环境、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状况是否良好,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是否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是否存在人流、物流及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五)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六)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
(七)食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八)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九)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四、工作要求
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自查情况记录,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4
一、工作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物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对有
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堂膳食管理人员(唐凡和主任)负责食堂卫生检查,每天一次。
2、校长、组员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抽查等)。
3、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内为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消毒、留样情况和学校采购、进货等。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5、对检查结果挂墙公示。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5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6
一、对幼儿的教育
(一)教育目标
主要是让孩子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知道在园内、外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常见事故,掌握在危险情况下的避险方法,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二)教育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标志,初步掌握安全乘车、乘船、乘机的知识,知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其他报警方式。
(3)消防安全教育。了解火灾类型和起火原因的简单知识,养成不玩火、不抽烟、不随便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进山林等良好习惯,知道或火灾报警方式。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办法和在公共场所、山林火灾中逃生的自救常识。
(4)食品卫生教育。不吃腐烂食品,不随便买零食,懂得简单的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知道医疗急救电话。
(5)简单的体育运动安全知识教育。
(6)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
(7)知道和处置常见动植物伤害的简单知识。
(8)饮水卫生知识。
(9)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10)纪律教育。要公众或集体场合,听从老师指挥,不乱走、乱跑、不拥挤打闹。
二、对教师及其他员工的培训
(一)教育目标
教育他们关心爱护幼儿,认真履行保护幼儿安全的职责,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各类活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幼儿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内容
(1)责任意识教育。园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教职员工是相关责任人。
(2)法制意识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幼儿安全乘坐交通工具,不在交通危险地区搞活动,在交通事故中迅速组织幼儿自救。
(4)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各种防火知识并能有效告知幼儿,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迅速组织幼儿逃生避险。
(5)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分辨常见传染病并了解其预防办法,掌握简单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品中毒抢救方法。
(6)保护幼儿在劳动、体育、竞赛时人身安全的知识教育。
(7)组织幼儿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迅速逃生避险,实行自救自护,并求得援助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的教育。
(8)爱护幼儿、关心幼儿的师德教育。
(9)保持和调适自身及幼儿健康心理的常识。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7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10、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时,专人负责,锁存留样。
食品安全制度汇编内容篇8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